Page 96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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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引进培养领军、骨干和紧缺人才。建立上述名校毕业生引进
                   “快速通道”,采取报名、资格审核、供需见面等方式,引进博士和医学

                   类“双一流”建设学科硕士可不受开考比例限制,由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直接考核确定。对于儿科、精神科、感染科、重症医学、麻醉学、医

                   学影像学等紧缺急需专业人才采取“专项招聘”的方式引进。对符合卫

                   技人才引进条件的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才,必要可采取“一事一议”方

                   式,办理相应的商调手续。重点引进培养业务和学术水平达到省内同

                   行领先水平、能引领我市相关学科发展或填补我市医疗技术项目空白
                   的医疗卫生类领军人才,并给予每人每年 50 万元研修培养经费。

                         (三)建立人才“导师制”培育制度。支持我市医疗卫生机构与高等

                   医学院校、科研院所、医药企业组建创新联盟,柔性引进名医,建立

                   人才“导师制”培育制度,选派我市卫生健康人才开展“一对一 ”服务,

                   促进名医同人才“结对子”。支持名医来融设立“名医工作室”,开展“师带

                   徒”计划,给予名医“师带徒”补助,按国家级、省级分别给予每人每年

                   10 万元、5 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鼓励卫生健康单位除协议费用外,

                   按 1:1 工作经费补助配套支持。

                         二、强化存量人才培养支持
                         (四)实行人才认定倾斜。用足、用好、用活省、福州市和本市引

                   才育才政策,支持本市引进和培育的卫生健康人才通过《福州市高层

                   次人才认定和支持办法(试行)》认定为福州市高层次人才,享受福清

                   市高层次卫技人才优惠政策和“闽都英才卡”相应待遇。

                         (五)选派人才访学研修。支持卫生健康单位选送人才赴国内外知

                   名医学院校或医疗卫生机构访学研修,在外时间不少于半年的,访学

                   研修期满取得相关证书,按白衣天使专项基金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
                   助。

                         (六)支持在职人员学历提升。支持卫生健康在职人员参加在职学

                   历提升教育,人员在学期间工资等相关待遇不变,取得相应学位且在

                   职教育所学专业符合目前从事专业,获得博士学位的给予 10 万元补

                   助,卫生健康单位与人员签订至少 5 年服务合同。

                         (七)鼓励开展科研及学术创新。对开展新技术和新项目、发表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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