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0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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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进行交易见证或复核备案的科技成果购买
                   项目,年实际成交的技术交易额在 20 万(含)以上的,给予技术交易额

                   10%奖励,每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07.我市企事业单位(作为登记方)签订的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

                   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经科技部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认定登记,实

                   际技术交易金额年累计在 3000 万元及以下部分按交易额的 0.5%给予

                   奖励,超过 3000 万元以上部分按交易额的 0.3%给予奖励,每家每年

                   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四、 加快提升科技创新服务

                         08.现有技术转移机构获得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称 号

                   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 15 万元、7 万元奖励;国家技术转移 示范

                   机构经国家相关部门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最高

                   10 万元、5 万元奖励。

                         09.在我市注册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每年完成我市企业技

                   术合同认定登记额达到 3000 万元(含)以上,给予 5 万元基础奖 励,

                   超过部分按 0.6‰给予奖励,单个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 过 20

                   万元。对完成技术合同认定登记额年度增长超过 3000 万元 (含)以上
                   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在原奖励标准的基础上,给予增长量 0.1‰

                   的叠加奖励,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10.鼓励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事业单位独立或联合在我 市

                   设立“产学研协同创新中心”“技术转移机构”,对其促成科技成果在我市

                   转化,按实际促成合同技术交易额的 1%给予奖励(技术合同需经科技

                   部门认定登记),每家机构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25 万元。在我市举

                   办技术对接会、科研成果推介会,主办方提前 3 个月申请,经市发改
                   局备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开展的对接会或推介会,给予最高不超过 5

                   万元的经费补贴。





                             关于福清市支持产业人才队伍建设的六条措施



                         一、支持企业人才承载平台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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