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5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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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园中园”运营及入驻企业扶持奖励总额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
的 90%。
(三)引才奖励
1.推介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我市入选国家重点联系专家的,奖
励 10 万元(在外省入选国家重点联系专家的人选,引进到我省,确
认为 B 类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奖励 3 万元);入选省引才“百人计划”
的,奖励 5 万元;确认为 A 类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奖励 10 万元;确
认为 B、C 类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奖励 3 万元。
2.引荐福建省高层次特级、A 类、B 类人才来融创新创业的,在
省级推介奖励基础上另给予引荐机构 5 万元奖励。
3.引荐人才认定为高学历引进人才的,按博士、硕士分别给予
3 万元、1 万元引才奖励;引荐人才认定为高技能人才的,按高级技
师、技师分别给予 5000 元、3000 元引才奖励,引荐人才获得地厅
级以上技能大赛奖励或荣誉证书的,引才奖励标准提高 50%;引荐
人才认定紧缺急需专业人才的,给予 1000 元引才奖励;境外及港澳
台大学毕业生经认定按国内同档次标准奖励,引进人才为国内“双一
流”建设高校或境外、港澳台著名大学毕业的,引才奖励标准提高 50%。
引荐人才的信息应在福清市人才服务平台登记,登记的信息应准
确完整、合法有效且不重复。每位人才的引荐奖励最多只能申领一次,
自符合申领条件的一年内有效。
4.为我市规模以上企业及列入市政府重点企业、重点项目以及诚
信用工企业引进各类人才、劳动力,在同一个企业稳定就业 6 个月以
上的(按在我市首次参加社会保险确认),按高校毕业生(大专及以
上)、技能人才(中级技能证书及以上)每人 500 元,普通工 300
元标准予以奖励;在同一个企业就业满 1 年后,按高校毕业生(大专
及以上)、技能人才(中级技能证书及以上)每人 300 元,普通工
200 元标准予以另行奖励。
5.鼓励各类高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与我市人社局建立人力资
源协作基地,为我市输送各类合格人力资源(就业须满 6 个月,以社
保缴费记录或工资凭证为依据)。院校每年协助推荐 20 名以上毕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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