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4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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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下。
                         2.企业存在非法经营、虚开发票套取财政奖补等违法行为。

                         3.连续三个月未使用租赁场所;企业入驻办公人员连续半年达不

                   到规定人数要求 50%的,且不按规定要求降低办公面积。

                         4.擅自改变经营场所用途、转租、挪作他用的;严重违反产业园

                   管理规定、运营秩序、形象声誉的及其他违反政策行为的。

                         5.将工商登记地址或税收关系转移出福清的。

                         二、扶持政策
                         (一)租金减免

                         企业自入驻之日起,租金按每月每平方米 10 元,并实行第一年

                   免租金,第二年起全额收取。

                         (二)营业额奖励

                         1.对符合条件入驻产业园的企业,享受营业额支持政策。对年度

                   实际开票营业额达到含税收入 2000 万元(含)以下的人力资源服务

                   企业,按不超过其实际开票营业额的 2.6%按年度给予奖励;

                         2.对年度实际开票营业额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纳统金额均达到

                   含税收入 2000 万元(含)以上 10 亿元以下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
                   按不超过其实际开票营业额的 2.85%按季度给予奖励;

                         3.对年度实际开票营业额和其他营利性服务业纳统金额均达到

                   含税收入 10 亿元(含)以上的人力资源服务企业,按不超过其实际

                   开票营业额的 3.6%按月给予奖励。

                         以上扶持奖励总额不超过其对地方经济贡献的 90%。

                         4.采取“园中园”运营企业扶持政策

                         (1)单户企业必须符合产业园入驻条件的相关规定,对“园中园”
                   运营企业引进关联企业实际开票营业额进行统一结算,享受合并营业

                   额奖励政策。

                         (2)兑现方式。单户企业按实际开票营业额规定的比例进行奖

                   励。“园中园”运营商引进关联企业累计营业额含税收入 10 亿元(含)

                   以上,按不超过其实际开票营业额的 3.6%按季度给予奖励;与单户

                   实际开票营业额规定比例的差额部分,做为购买招商及运营的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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