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9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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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5 年后可继续
                   享受现有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局、财政局)

                         (2)现有综合型总部企业,本年度比上年度对地方贡献额新增

                   10%(含)至 30%的部分,按增量的 60%给予奖励;新增 30%(含)

                   至 60%的部分,按增量的 70%给予奖励;新增 60%(含)以上的部

                   分,按增量的 8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

                         3.晋级奖励
                         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

                   业企业 500 强、民营企业 500 强的,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奖励;首

                   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 500 强的,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奖励;首次被评

                   定为世界企业 500 强的,给予一次性 2000 万元奖励。该项奖励递

                   进补差,就高不重复。(责任单位:市发改局、财政局)

                         4.办公用房补助

                         (1)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在本市新建或购置总部办公用房

                   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自用部分按照每平方米 200 元的标

                   准给予补助,分 3 年安排,每年不超过企业年度地方贡献。
                         (2)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在本市租用其本部自用办公用房

                   的,按照实际租金的 40%一次性给予 18 个月补助。原则上,按照企

                   业人均租用建筑面积 7 平方米计算,每年不超过企业年度地方贡献。

                         (3)对于以上办公用房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

                   元,企业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

                   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

                   补助。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财政局

                         5.用地支持

                         按照《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福清市龙头企业总部大

                   楼用地供应及管理方案的通知》(融自然综〔2022〕522 号)执行。

                         6.人才激励

                         总部企业年收入 40 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 50 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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