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9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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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5 年后可继续
享受现有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局、财政局)
(2)现有综合型总部企业,本年度比上年度对地方贡献额新增
10%(含)至 30%的部分,按增量的 60%给予奖励;新增 30%(含)
至 60%的部分,按增量的 70%给予奖励;新增 60%(含)以上的部
分,按增量的 8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财政局)
3.晋级奖励
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
业企业 500 强、民营企业 500 强的,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奖励;首
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 500 强的,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奖励;首次被评
定为世界企业 500 强的,给予一次性 2000 万元奖励。该项奖励递
进补差,就高不重复。(责任单位:市发改局、财政局)
4.办公用房补助
(1)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在本市新建或购置总部办公用房
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自用部分按照每平方米 200 元的标
准给予补助,分 3 年安排,每年不超过企业年度地方贡献。
(2)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在本市租用其本部自用办公用房
的,按照实际租金的 40%一次性给予 18 个月补助。原则上,按照企
业人均租用建筑面积 7 平方米计算,每年不超过企业年度地方贡献。
(3)对于以上办公用房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
元,企业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
外出售、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
补助。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财政局
5.用地支持
按照《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福清市龙头企业总部大
楼用地供应及管理方案的通知》(融自然综〔2022〕522 号)执行。
6.人才激励
总部企业年收入 40 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 50 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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