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6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P. 76

更多检索方式和政策解读等请下载『看福清』                      App 搜索


                   等情形的,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停止兑现优惠政策,并退还已取
                   得的奖补资金。








                      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延续促进总部经济发展政策的通知



                   各园区管委会,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市直各委、办、局

                   (公司):

                         为进一步引进、培育和壮大总部企业,推动福清市总部经济高质

                   量发展,建设现代化国际化港湾城市,加快打造省会副中心城市,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续促进总部经济发

                   展政策的通知》(榕政综〔2022〕59 号)精神,结合福清市总部经
                   济发展实际,经市十八届政府第 20 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延续促进

                   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定条件

                         (一)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福清市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

                   统一核算,并在福清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福清市产业发展政

                   策;(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2.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 3 个,其中本市外不少于

                   2 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责任单位:市直行业主管部门、

                   市发改局、财政局)

                         3.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比例不低于 20%。(责

                   任单位:市发改局、财政局)

                         (二)在符合第(一)项规定的基础上,可按以下行业分类申请

                   综合型总部企业的认定:

                         1.制造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

                   税,不含海关税收、企业开发房地产的税收,含在福清的下属一级控
                   股子公司,下同)1500 万元(含)以上;(责任单位:市工信局、

                   财政局)



                                                    第 76 页 共 223 页
   71   72   73   74   75   76   77   78   79   80   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