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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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含软件)原值不低于 500 万元;
(4)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不
低于 1500 万元;
(5)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常驻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 20 人。
二、扶持政策
(一)对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给予下列扶持政策:
1.开办补助
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实收资本 5000 万元(含)以上的,按照
实收资本的 3%给予开办补助。开办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福州最高 1500 万元),分 3 年安排,每年不超过企业年度地方贡献。
2.经营贡献奖励
(1)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自认定起 5 年内,前 2 年,按企业年
度地方贡献的 80%予以奖励,后 3 年按企业年度地方贡献的 40%给
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5 年后可继续享受现
有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
(2)现有综合型总部企业,本年度比上年度对地方贡献额新增
10%(含)至 30%的部分,按增量的 60%给予奖励;新增 30%(含)至 60%
的部分,按增量的 70%给予奖励;新增 60%(含)以上的部分,按增量
的 8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3.晋级奖励
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
业企业 500 强、民营企业 500 强的,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奖励;首
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 500 强的,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奖励;首次被
评定为世界企业 500 强的,给予一次性 2000 万元奖励。该项奖励
递进补差,就高不重复。
4.办公用房补助
(1)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在本市新建或购置总部办公用房的
(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自用部分按照每平方米 200 元的标准给予
补助,分 3 年安排,每年不超过企业年度地方贡献。
(2)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在本市租用其本部自用办公用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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