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3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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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设备(含软件)原值不低于 500 万元;
                         (4)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不

                   低于 1500 万元;

                         (5)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常驻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 20 人。

                         二、扶持政策

                         (一)对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给予下列扶持政策:

                         1.开办补助

                         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实收资本 5000 万元(含)以上的,按照
                   实收资本的 3%给予开办补助。开办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福州最高 1500 万元),分 3 年安排,每年不超过企业年度地方贡献。

                         2.经营贡献奖励

                         (1)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自认定起 5 年内,前 2 年,按企业年

                   度地方贡献的 80%予以奖励,后 3 年按企业年度地方贡献的 40%给

                   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5 年后可继续享受现

                   有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

                         (2)现有综合型总部企业,本年度比上年度对地方贡献额新增

                   10%(含)至 30%的部分,按增量的 60%给予奖励;新增 30%(含)至 60%
                   的部分,按增量的 70%给予奖励;新增 60%(含)以上的部分,按增量

                   的 8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3.晋级奖励

                         经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首次被评定为中国服务

                   业企业 500 强、民营企业 500 强的,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奖励;首

                   次被评定为中国企业 500 强的,给予一次性 500 万元奖励;首次被

                   评定为世界企业 500 强的,给予一次性 2000 万元奖励。该项奖励
                   递进补差,就高不重复。

                         4.办公用房补助

                         (1)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在本市新建或购置总部办公用房的

                   (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自用部分按照每平方米 200 元的标准给予

                   补助,分 3 年安排,每年不超过企业年度地方贡献。

                         (2)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在本市租用其本部自用办公用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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