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0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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亿元及以上的主辅分离企业,按季度给予企业不超过其实际开票销售
额 4.8%的奖励,最高不超过该主辅分离企业当年度地方经济贡献总
额的 90%。
二、鼓励引进大型购销供应链企业
对新引进落地我市、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不占用我市土地资源的
大型购销供应链企业,纳入限上商贸业统计且年度开票销售额达 10
亿元及以上的,按月度给予企业不超过其开票销售额 6.8%的奖励,
最高不超过该供应链企业当年度地方经济贡献总额的 90%。
三、鼓励制造业龙头企业核心团队以商招商
鼓励我市制造业龙头企业(当年度或上一年度开票额达 10 亿元
及以上)招引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属于其上下游配套的购销供应链企
业落地我市,所新引进的购销供应链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 30 亿
元、50 亿元、100 亿元和 500 亿元的,相应给予在项目洽谈中起到
实质性促成作用的我市制造业龙头企业核心团队最高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50 万元、100 万元和 200 万元。
四、其他事项
(一)以上奖励政策与我市其他同类型奖补政策不得重复享受,
按就高原则执行。
(二)享受本奖励政策的企业或个人如采取弄虚作假手段骗取奖
补或补贴的,予以取消奖补,并追回相关奖励款。
(三)本文件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按上级有关政策另做调整。
2021 年 8 月 1 日至本文印发之日(2022 年 4 月 18 日)期间经我市
认定的主辅分离企业参照本政策执行。
(四)上述企业的落地备案、资格审查、达标认定、奖励申报等
事宜,由市商务局牵头、财政局配合,另行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
同意后印发执行。
(五)本文件由市商务局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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