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5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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献奖励和子女入学等相应人才政策。
三、复核制度
建立总部企业复核制度,原则上每 2 年复核一次。连续两年不符
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取消享受扶持政策资格。不再具备总部职能,
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
四、附则
(一)本通知涉及的扶持政策,与福州市及我市出台的其他优惠政
策类同的,企业可按照就高原则自愿选择申请项目,但不重复享受。
企业同时具备福州市级和福清市级总部资格的,原则上优先向福州市
总部办申请奖励扶持。除人才激励政策外,单家企业申请的各类补助
和奖励,年累计额不超过当年度企业对我市的地方贡献总额。
(二)本通知由市发改局、财政局等职能部门负责解释。具体工作
由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承担。市发改局负责统筹全市总部经济发
展工作,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建立总部经济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和督促
各项政策措施落实。
(三)本细则自印发之日(2022 年 7 月 24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原《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总部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融政发〔2022〕2 号)、《福清市人民政府关
于印发福清市总部企业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融政综〔2018〕
220 号)等文件同时废止。以前文件与本通知不同之处,以本通知为
准。2021 年前已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总部企业,尚未兑现扶持奖励
政策的,可继续按照本通知执行。
(四)新引进企业是指到认定年度止(含认定年度),企业在我市注
册经营时间 3 年以下(含 3 年)的企业;现有企业是指到认定年度止(含
认定年度),企业在我市注册经营时间 3 年以上的企业。
(五)股权投资类企业和本市现有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更名等的,
不按本通知认定为新引进总部企业。金融业总部企业的认定和扶持政
策按照我市出台的相关金融政策执行。
(六)根据本通知所认定的企业需依法依规经营,享受本通知政策
的企业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格、将业务移往福清市外或迁出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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