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8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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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 500 万元(含)以上。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

                         2.运营中心职能总部

                         (1)在福清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在我市营业额达到 2 亿元(含)以上;

                         (3)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 500 万元(含)以上;

                         (4)上年度其母公司的资产总额 10 亿元以上;

                         (5)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少于 2 个,其中福州市外不少于
                   1 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3.研发中心职能总部

                         (1)实收资本 500 万元以上;

                         (2)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 100 万元以上;

                         (3)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

                   器设备(含软件)原值不低于 500 万元;

                         (4)具有稳定的研发经费来源,上年度研究开发经费支出总额

                   不低于 1500 万元;
                         (5)具有稳定的研发队伍,常驻专职研发人员不少于 20 人。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科技局)、财政局

                         二、扶持政策

                         (一)对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给予下列扶持政

                   策:

                         1.开办补助

                         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实收资本 5000 万元(含)以上的,按
                   照实收资本的 3%给予开办补助。开办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

                   元(福州最高 1500 万元),分 3 年安排,每年不超过企业年度地方

                   贡献。(责任单位:市发改局、财政局)

                         2.经营贡献奖励

                         (1)新引进综合型总部企业,自认定起 5 年内,前 2 年,按企

                   业年度地方贡献的 80%予以奖励,后 3 年按企业年度地方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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