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0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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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金融业除外),按其上一年度对地方贡献的
                   50%予以奖励,其子女入园、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教育行政主管

                   部门统筹安排学校。(责任单位:市发改局、财政局、教育局)

                         (二)对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职能型总部企业给予下列扶持政

                   策:

                         1.开办补助

                         参照综合型总部企业执行。(责任单位:市发改局、财政局)

                         2.经营贡献奖励
                         (1)新引进销售、运营中心职能总部自认定起 5 年内,前 2 年,

                   按企业年度地方贡献的 60%予以奖励,后 3 年按企业年度地方贡献

                   的 3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5 年后可继

                   续享受现有销售、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经营贡献奖励。

                         (2)现有销售、运营中心职能总部,本年度比基数年度对地方

                   贡献新增 10%(含)至 30%部分,按增量的 40%给予奖励;新增 30%

                   (含)至 60%部分,按增量的 50%给予奖励;新增 60%(含)以上部

                   分,按增量的 6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3)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参照综合型总部企业享受经营贡献奖。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财政局

                         3.办公用房补助

                         职能型总部办公用房补助按照综合型总部企业的 80%予以补助。

                   (责任单位:市发改局、财政局)

                         4.人才激励

                         职能型总部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个人地方贡

                   献奖励和子女入学等相应人才政策。(责任单位:市发改局、财政局、
                   教育局)

                         三、复核制度

                         建立总部企业复核制度,原则上每 2 年复核一次。连续两年不符

                   合总部企业认定条件的,取消享受扶持政策资格。不再具备总部职能,

                   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且情节严重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

                         四、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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