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1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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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通知涉及的扶持政策,与福州市及我市出台的其他优惠
                   政策类同的,企业可按照就高原则自愿选择申请项目,但不重复享受。

                   企业同时具备福州市级和福清市级总部资格的,原则上优先向福州市

                   总部办申请奖励扶持。除人才激励政策外,单家企业申请的各类补助

                   和奖励,年累计额不超过当年度企业对我市的地方贡献总额。

                         (二)本通知由市发改局、财政局等职能部门负责解释。具体工

                   作由相关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承担。市发改局负责统筹全市总部经济

                   发展工作,会同市直相关部门建立总部经济联席会议制度,协调和督
                   促各项政策措施落实。

                         (三)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原《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融政发〔2022〕2 号)、《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总部企

                   业认定和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融政综〔2018〕220 号)等文件

                   同时废止。以前文件与本通知不同之处,以本通知为准。2021 年前

                   已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总部企业,尚未兑现扶持奖励政策的,可继续

                   按照本通知执行。

                         (四)新引进企业是指到认定年度止(含认定年度),企业在我
                   市注册经营时间 3 年以下(含 3 年)的企业;现有企业是指到认定

                   年度止(含认定年度),企业在我市注册经营时间 3 年以上的企业。

                         (五)股权投资类企业和本市现有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更名等

                   的,不按本通知认定为新引进总部企业。金融业总部企业的认定和扶

                   持政策按照我市出台的相关金融政策执行。

                         (六)根据本通知所认定的企业需依法依规经营,享受本通知政

                   策的企业存在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格、将业务移往福清市外或迁出本
                   市等情形的,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停止兑现优惠政策,并退还已

                   取得的奖补资金。

                                                                                  福清市人民政府

                                                                               2022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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