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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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营业务收入(不含代收代发项目收入)年达到 100 万元以上,且每
                   年增幅达 10%以上;单纯劳务派遣类的企业,应承诺在福清辖区内提

                   供人力资源服务人数达到 100 人次以上,且每年增幅达 10%以上;

                   50 平方米以下的可适当放宽,但不低于规定指标的 80%。

                         100 至 200 平方米(不含 100 平方米),承诺在福清辖区内提

                   供各种人力资源服务的主营业务收入(不含代收代发项目收入)年达

                   到 200 万元以上,且每年增幅达 10%以上;

                         若企业体量大,贡献度高,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可适当增
                   加办公面积,但应按单位面积贡献度要求,承诺每增加 100 平方米使

                   用面积,在福清辖区内提供各种人力资源服务的主营业务收入(不含

                   代收代发项目收入)年增加 200 万元以上,且每年增幅达 10%以上;

                   否则超出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 30 元/每月每平方米,收取场所租金,

                   不享受租金减免政策。

                         3.优先考虑将企业总部迁入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机构及从事人力

                   资源服务新兴及高端业态,有较强的产品研发和市场开拓能力,创新

                   性、成长性强等条件要求。其中,人力资源机构入驻的比例占 60%

                   以上,管理咨询及服务类企业控制在 40%以内。
                         4.入驻园区企业需承诺税源合法性,若出现违法行为,责令企业

                   立即退租,产业扶持奖励政策即时停止并有权追回已享受的奖补资金。

                         5.企业若无法经营的,办公场所须交由政府指定的国有运营公司

                   统一招租,擅自改变办公场所用途或转租,运营方有权强制收回,造

                   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三)退出机制

                         定期监测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等情况,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
                   有运营公司有权中止政策扶持措施,并责令其退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

                   园:

                         1.对于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业孵化的企业除外),

                   连续两年在福清辖区内提供各种人力资源服务的主营业务收入(不含

                   代收代发项目收入)、劳务派遣人数年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且每 100

                   平方米单位办公面积,年度实际开票营业额含税收入在 2000 万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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