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3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P. 83
更多检索方式和政策解读等请下载『看福清』 App 搜索
主营业务收入(不含代收代发项目收入)年达到 100 万元以上,且每
年增幅达 10%以上;单纯劳务派遣类的企业,应承诺在福清辖区内提
供人力资源服务人数达到 100 人次以上,且每年增幅达 10%以上;
50 平方米以下的可适当放宽,但不低于规定指标的 80%。
100 至 200 平方米(不含 100 平方米),承诺在福清辖区内提
供各种人力资源服务的主营业务收入(不含代收代发项目收入)年达
到 200 万元以上,且每年增幅达 10%以上;
若企业体量大,贡献度高,经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可适当增
加办公面积,但应按单位面积贡献度要求,承诺每增加 100 平方米使
用面积,在福清辖区内提供各种人力资源服务的主营业务收入(不含
代收代发项目收入)年增加 200 万元以上,且每年增幅达 10%以上;
否则超出面积的部分按市场价 30 元/每月每平方米,收取场所租金,
不享受租金减免政策。
3.优先考虑将企业总部迁入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机构及从事人力
资源服务新兴及高端业态,有较强的产品研发和市场开拓能力,创新
性、成长性强等条件要求。其中,人力资源机构入驻的比例占 60%
以上,管理咨询及服务类企业控制在 40%以内。
4.入驻园区企业需承诺税源合法性,若出现违法行为,责令企业
立即退租,产业扶持奖励政策即时停止并有权追回已享受的奖补资金。
5.企业若无法经营的,办公场所须交由政府指定的国有运营公司
统一招租,擅自改变办公场所用途或转租,运营方有权强制收回,造
成的损失由企业自行承担。
(三)退出机制
定期监测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等情况,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
有运营公司有权中止政策扶持措施,并责令其退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
园:
1.对于入驻产业园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创业孵化的企业除外),
连续两年在福清辖区内提供各种人力资源服务的主营业务收入(不含
代收代发项目收入)、劳务派遣人数年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且每 100
平方米单位办公面积,年度实际开票营业额含税收入在 2000 万元以
第 83 页 共 22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