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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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重点企业人才专项扶持补助政策
一、补助对象
(一)对同时符合下列补助条件的我市重点工业企业人才:
1.企业年纳税额 2.5 亿元以上(不含关税、进口增值税,以税务
部门实际缴库数为准);
2.集团(公司,含注册地在我市的控股子公司)工业产值 40 亿
元以上;
3.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达到 1 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人才。
(二)对新设立的,投资总额 200 亿元及以上,给予两年税收
及工业产值过渡期(即从企业投产起两年内不受上述 1、2 两条标准
限制),期满后按上述标准考核。
二、补助标准
(一)公司管理层补助标准
1.属于上市企业且总部在我市的,给予高管每人每年 50 万元补
助;其他企业给予高管每人每年 20 万元补助。
2.对属于国有企业或上市企业能够提供权威高管人员的,按照实
际人数补助。对属于企业自行认定的,每家企业享受补助的高管人数
上限为 20 人。
(二)其他人员补助标准
1.第一学历(以下同口径)为博士研究生或正高职称的,每人每
年补助 3 万元;
2.硕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的每人每年补助 2 万元;
3.本科或中级职称的每人每年补助 1 万元;
4.其他符合条件的,每人每年补助 0.5 万元。
三、以上补助政策与我市其他政策不得重复享受,按就高原则执
行。
四、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受理经办,并负责发放补助。
五、本文件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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