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8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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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清市重点企业人才专项扶持补助政策

                         一、补助对象

                         (一)对同时符合下列补助条件的我市重点工业企业人才:

                         1.企业年纳税额 2.5 亿元以上(不含关税、进口增值税,以税务

                   部门实际缴库数为准);

                         2.集团(公司,含注册地在我市的控股子公司)工业产值 40 亿
                   元以上;

                         3.上一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达到 1 万元及以上的企业人才。

                         (二)对新设立的,投资总额 200 亿元及以上,给予两年税收

                   及工业产值过渡期(即从企业投产起两年内不受上述 1、2 两条标准

                   限制),期满后按上述标准考核。

                         二、补助标准

                         (一)公司管理层补助标准

                         1.属于上市企业且总部在我市的,给予高管每人每年 50 万元补

                   助;其他企业给予高管每人每年 20 万元补助。
                         2.对属于国有企业或上市企业能够提供权威高管人员的,按照实

                   际人数补助。对属于企业自行认定的,每家企业享受补助的高管人数

                   上限为 20 人。

                         (二)其他人员补助标准

                         1.第一学历(以下同口径)为博士研究生或正高职称的,每人每

                   年补助 3 万元;

                         2.硕士研究生或副高职称的每人每年补助 2 万元;
                         3.本科或中级职称的每人每年补助 1 万元;

                         4.其他符合条件的,每人每年补助 0.5 万元。

                         三、以上补助政策与我市其他政策不得重复享受,按就高原则执

                   行。

                         四、此项工作由市财政局受理经办,并负责发放补助。

                         五、本文件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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