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9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P. 89
更多检索方式和政策解读等请下载『看福清』 App 搜索
六、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调整后政策执行。2020 年 1 月 1 日
至印发之日期间参照执行。
推动人才科技创新发展的十条措施
一、加快培育科技创新主体
01.对通过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最高 20 万元;对新
迁入我市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 10 万元奖励。
02.对福州市级及以上的众创空间、孵化器每培育一家国家高新
技术企业,奖励运营单位 3 万元,不重复奖励。
二、 加快搭建科技创新载体
03.对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福州市创业创新示范中心、科技
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创业孵化链条建设示范
单位、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认定为国家级专业化众创空间、省级
互联网孵化器的,按福州奖励金额的 50%给予配套奖励。
04.对每两年考核优秀的福州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我市按
福州市运营补助金额的 50%给予配套运营补助;对参加福州市组织的
创新创业活动并获得资金支持的项目,按福州奖励金额的 50%给予配
套奖励。
三、 加快建设科技创新平台
05.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最高 200
万元、50 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
分别给予最高 100 万元、3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
构给予最高 20 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福州市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给予
最高 7 万元奖励,对考评优秀的福州市行业技术创新中心给予最高 5
万元奖励。
四、 加快转化科技创新成果
06.我市企业向非关联单位购买国内一类知识产权(发明专利、集
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植物新
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等)和境外发明专利技术在我市实施转化,
第 89 页 共 22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