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4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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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实际租金的 40%一次性给予 18 个月补助。原则上,按照企业人
                   均租用建筑面积 7 平方米计算,每年不超过企业年度地方贡献。

                         (3)对于以上办公用房补助,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企业可择优、但不得重复享受。享受补助期间,办公用房不得对外出

                   售、出租、转租或改变其用途,违反规定的,应当退还已取得的补助。

                         5.用地支持

                         按照《福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印发福清市龙头企业总部大

                   楼用地供应及管理方案的通知》(融自然综〔2022〕522 号)执行。
                         6. 人才激励

                         总部企业年收入 40 万元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和 50 万元以上的

                   有突出贡献的业务骨干(金融业除外),按其上一年度对地方贡献的

                   50%予以奖励,其子女入园、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由教育行政主管

                   部门统筹安排学校。

                         (二)对经市政府批准认定的职能型总部企业给予下列扶持政策:

                         1.开办补助

                         参照综合型总部企业执行。

                         2.经营贡献奖励
                         (1)新引进销售、运营中心职能总部自认定起 5 年内,前 2 年,按

                   企业年度地方贡献的 60%予以奖励,后 3 年按企业年度地方贡献的

                   3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5 年后可继续

                   享受现有销售、运营中心职能总部经营贡献奖励。

                         (2)现有销售、运营中心职能总部,本年度比基数年度对地方贡献

                   新增 10%(含)至 30%部分,按增量的 40%给予奖励;新增 30%(含)至

                   60%部分,按增量的 50%给予奖励;新增 60%(含)以上部分,按增量
                   的 60%给予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3)研发中心职能总部参照综合型总部企业享受经营贡献奖。

                         3.办公用房补助

                         职能型总部办公用房补助按照综合型总部企业的 80%予以补助。

                         4.人才激励

                         职能型总部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综合型总部企业个人地方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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