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1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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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部楼宇经济政策







                                        福清市总部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引进、培育和壮大总部企业,推动福清市总部经济高质

                   量发展,建设现代化国际化港湾城市,加快打造省会副中心城市,根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延续促进总部经济发

                   展政策的通知》(榕政综〔2022〕59 号)精神,结合福清市总部经济
                   发展实际,经市十八届政府第 20 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延续促进总

                   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一、认定条件

                         (一)申请综合型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在福清市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

                   统一核算,并在福清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符合福清市产业发展政

                   策;

                         2.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 3 个,其中本市外不少于

                   2 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
                         3.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子公司或分公司的比例不低于 20%。

                         (二)在符合第(一)项规定的基础上,可按以下行业分类申请综合

                   型总部企业的认定:

                         1.制造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指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

                   不含海关税收、企业开发房地产的税收,含在福清的下属一级控股子

                   公司,下同)1500 万元(含)以上;

                         2.建筑业总部企业,总部或其下属企业资质等级 1 级(甲级)及以上
                   且连续两年在我市纳税额 1500 万元(含)以上;

                         3.商贸服务业、物流业等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 1000

                   万元(含)以上;

                         4.科技、信息、中介服务业等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

                   300 万元(含)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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