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68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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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为 113 家(详见附件),对完成新增纳统限上企业和规上企业年度
                   目标任务数的镇(街)给予 5 万元奖励,超过目标任务数的,每增加

                   1 家企业,再给予 0.5 万元的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 10 万元。各镇(街)

                   完成的新增限上企业和规上企业申报入库后至申请奖补期间,必须正

                   常经营且按国家统计报表制度要求及时报送统计报表。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各镇(街)。

                         四、牵头部门及镇(街)统计信息员补助

                         福州市对各县(市、区)总牵头部门(商务局)及镇(街)的统
                   计信息员,按每人每月 200 元给予补助,我市本级财政再给予每人

                   每月配套补助 100 元。市总牵头部门(商务局)限 2 人(三产和社

                   零各 1 人)领取补助;各镇(街)限 2 人(三产和社零各 1 人)领取

                   补助。获得补助的统计信息员必须是非公务员和非参公事业人员。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各镇(街)。

                         五、限上规上企业统计人员补助

                         为方便各镇(街)服务帮扶企业,促进镇(街)与企业加强走访

                   指导、沟通联系,给予限上商贸企业和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的

                   统计员每月 300 元的补助。
                         六、其他事项

                         (一)奖励(补助)资金承担

                         1.新增限上企业、规上企业、提质增效存量企业的奖励(补助)

                   资金,按财政体制分级承担,由我市市级财政全部承担。

                         2.对镇(街)完成新增纳统限上规上商贸服业企业年度目标任务

                   数的奖励资金由我市市级财政承担。

                         3.牵头部门及镇(街)统计信息员补助资金由福州市级财政承担。
                   我市配套的每人每月 100 元补助由本级财政承担。

                         4.限上规上企业统计人员补助资金由市级财政和镇(街)财政各

                   承担 50%。

                         (二)本措施奖励(含补助)主要对象为:限上企业(含批发业、

                   零售业、住宿业及餐饮业)、规上企业。金融业、房地产业、交通运

                   输仓储邮政业等其他行业政策措施由行业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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