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72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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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动漫、创意设计、文化产业等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
300 万元(含)以上;
6.旅游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 300 万元(含)以上;
7.现代农业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 200 万元(含)以上;
8.其他总部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 1500 万元(含)以上。
(三)世界 500 强(福布斯 )、中国企业 500 强(中国企业家协会 )、
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全国工商联)、中国服务业企业 500 强(中国企
业家协会)等企业在我市新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区域总部;
大型中央企业在我市新设立的一级子公司;省数字办当年度公布的我
市“独角兽”企业;台湾省经济主管部门认定的台湾百大企业在我市新设
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其投资设立的区域总部,可直接认定为
总部企业。
(四)在福清市工商登记注册和税务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属于其母公司资或绝对控股子公
司,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认定为相职能型总部:
1.销售中心职能总部
(1)年销售额(营业收入)在 3 亿元以上;
(2)实收资本不低于 3000 万元(或 500 万美元);
(3)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 500 万元(含)以上。
2.运营中心职能总部
(1)在福清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上年度在我市营业额达到 2 亿元(含)以上;
(3)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 500 万元(含)以上;
(4)上年度其母公司的资产总额 10 亿元以上;
(5)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不少于 2 个,其中福州市外不少于 1
个,且对其负有管理和服务职能。
3.研发中心职能总部
(1)实收资本 500 万元以上;
(2)上年度在我市纳税额 100 万元以上;
(3)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实验条件,且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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