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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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鼓励以商招商。对通过龙头企业以商招商方式引进的市域外企
                   业投资项目,在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实际固定资产投

                   资额(不含土地)达 5000 万元(含)以上的,上报福州市政府予以

                   表彰授牌,并对龙头企业招商主要负责人按照其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

                   1%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责任单位:各园区管委会,市商务局、工信局、财政局,各镇(街)

                         六、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工业龙头企业培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召集,市工信局、发改局、人社局、住建局、

                   财政局、教育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商务局、效能办、福清生态环

                   境局、福清市税务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定期听取工作进展,部署重

                   点工作,研究协调龙头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问题。

                         (二)细化工作方案。各项扶持政策责任单位要主动对号入座,

                   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将各项工作任务、扶持政策转化为具体的项目

                   清单、任务清单、责任清单,制定政策实施细则,明确责任分工,划

                   定办理时限,高效长效推进。

                         (三)强化督促考核。对龙头企业上报的需福州市政府部门协调
                   解决的困难问题,实行挂牌督办和对账销号制度,由市工信局会同市

                   效能办对各有关单位进行督促考核,对不作为、慢作为,推动工作不

                   力、推诿扯皮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予以效能问责。

                         七、附则

                         (一)本方案及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2021 年 5 月 20 日)起

                   施行(2021 年 1 月 1 日至印发之日期间参照执行),有效期五年,

                   由市工信局牵头市直相关部门负责解释;市直各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
                   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二)经认定的龙头企业,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自行选择享

                   受本市政策中的扶持措施;各龙头企业当年度所获奖补资金总额,不

                   超过其当年入库市、县两级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地方留成;奖补所

                   需资金由市工信局联合财政局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落实。对获得我

                   市工业龙头企业奖励后五年内迁出本市的企业,需退回已获得的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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