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2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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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奖补;继续帮助支持龙头企业“点对点”接送外地员工返岗就业。
                         牵头单位:市人社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教育局、财政局,

                   各镇(街)

                         (六)鼓励以商招商。对通过龙头企业以商招商方式引进的市域

                   外企业投资项目,在项目取得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实际固定资产

                   投资额(不含土地)达 5000 万元(含)以上的,由市政府予以表彰

                   授牌,并对龙头企业招商主要负责人按照其固定资产投资完成额 1%

                   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牵头单位: 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财政局,各镇(街)

                         (七)实施合同贷款。建筑业龙头企业可以凭借承建的国有资金

                   投资工程的施工合同、施工许可证及应收账款凭证等材料向商业银行

                   申请贷款,拓宽融资渠道,建设单位应当积极予以配合。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金融办、市属国有企业、各

                   镇(街)

                         (八)扶持开拓市场

                         1.减少投标成本。建筑业龙头企业参与我市省、福州市重点工程

                   投标的,可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
                   法》提交投标担保。

                         2.列入邀请名单。对我市国有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邀请招标

                   工程项目,在符合资格条件下,应优先邀请我市建筑业龙头企业。

                         3.进行重点推荐。将我市建筑业龙头企业列入推荐名录,优先向

                   央企及大型国有企业推介,联合参与工程建设,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对推介成功的,可视为完成同等招商引资任务。

                         牵头单位:市住建局;责任单位:市属国有企业、市发改局、行
                   政服务中心、商务局,各镇(街)

                         六、保障措施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以市政府分管领导为召集人,市

                   住建局、发改委、财政局、人社局、统计局、税务局、金融办、国资

                   中心等有关部门为成员的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建筑业龙头发展重

                   大问题,深化我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体制改革,解决重点建筑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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