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7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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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财政局、市直相关部门,各镇(街)
                         (五)鼓励以商招商、专业招商。对通过以商招商、专业招商等

                   方式引进市域外重点企业招商项目的,将视项目落地数量、质量和实

                   际贡献情况,对龙头企业或专业机构招商集体或负责人给予招商奖励,

                   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具体标准和细则将待福州市实施细则出台后,

                   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其中,对招商资源丰富、贡献特别突出的龙头

                   企业或专业机构负责人予以表彰,并向福州市推荐参评“招商大使”荣

                   誉。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各镇(街)

                         (六)支持招贤引才。

                         1.龙头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工薪个人年所得税纳税额 3 万元(含)

                   以上的,按其本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 80%予以

                   奖励,奖励期限 5 年;经商务部门认定并出具书面证明的龙头企业,

                   由教育部门安排 5 年内不超过 5 名高管子女义务教育及学前阶段优

                   质学校学位。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教育局,各镇(街)

                         2.对年营业收入达到 100 亿元(含)、200 亿元(含)、300
                   亿元(含)的龙头企业,5 年内每年每家自主认定不超过 1 名、2 名、

                   3 名骨干人员,优先提供人才公寓、公共租赁住房、安居型商品房。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建局

                         3.支持龙头企业稳岗用工,帮助龙头企业开展东西部劳务协作;

                   支持龙头企业招用新劳动力,人力资源机构、老员工为龙头企业介绍

                   招用新劳动力享受相应奖补;继续帮助支持龙头企业“点对点”接送外

                   地员工返岗就业。
                         责任单位:市人社局、商务局,各镇(街)

                         六、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领导。建立服务业龙头企业培育工作联席会议制

                   度,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负责召集,市商务局、发改局(含科技局)、

                   市人社局、住建局、财政局等单位为成员单位,定期听取工作进展,

                   部署重点工作,研究协调龙头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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