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46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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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扶持政策
                         (一)稳定发展扶持。对认定为福州市级平台企业的服务业企业,

                   享受《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平台经济发展四条措施的

                   通知》(榕政办〔2019〕145 号)相应政策的时限可延续至 2025 年,

                   其享受增量税费返还以 2020 年为基数。企业需承诺在我市持续经营

                   5 年(含)以上。已享受福清市产业发展扶持政策的平台经济类企业,

                   不再享受本条规定的奖励政策。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各镇(街)
                         (二)培育龙头品牌。对入围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

                   发布的中国服务业企业 500 强榜单的企业,积极向福州市推荐,由

                   福州市政府予以表彰授牌,并作为优良信用信息记入市公共信用信息

                   平台,纳入企业信用档案。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直相关部门

                         (三)强化成长激励。对年营业收入达 10 亿元(含)以上,且

                   较上年度营收分别增长 15%(含)—25%(不含)、25%(含)—35%

                   (不含)、35%(含)—45%(不含)及 45%(含)以上的龙头企

                   业和高成长性企业(不含楼宇企业),按照其增值税、所得税地方留
                   成部分较上年度增量部分的 15%、25%、35%、45%予以分档奖励,

                   用于支持企业持续扩大经营。

                         责任单位:市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各镇(街)

                         (四)土地要素供给。

                         1.在不改变用地性质、不改建、扩建、新建等前提下,允许利用

                   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土地,兴办电子商务、信息服务、

                   研发设计、创意文化等新兴产业及我省鼓励发展的生产性或高科技服
                   务业。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各

                   园区管委会,各镇(街)

                         2.对涉及民生保障领域的龙头企业为持续、稳定经营需要续租我

                   市国有、集体房产的,由产权单位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允许采取协

                   议租赁等方式续租,租金按市场价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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