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8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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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不符合镇(街)、村庄规划和镇(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五)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者以其他形式流转宅基地的;

                        (六)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

                         (七)享受过集体建房、农民进镇建房、拆(搬)迁安置等住房

                   保障政策的;

                         (八)离婚户对宅基地及住房权益未处置完毕的,或离婚户一方

                   曾自愿放弃法定应得婚姻房产权利,而以无房为由申请的;

                          (九 )提 出宅 基 地 建房 申 请的 户 内人 员 均 不具 有 本村 集 体
                   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十)农村村民申请异地新建住宅,不同意或未将旧宅基地

                   退回村集体的。




                                         第五章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程序




                         第十六条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

                   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

                   村民在提出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前,应先到村(居)委会通过金安易农
                   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查询、打印《福清市农村宅基地和房屋调查

                   信息表(样表)》(详见附件1),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级组

                   织)签署意见并盖章。

                         申请材料包括: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

                        (二)《福清市农村宅基地和房屋调查信息表(样表)》;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股权证复印件(原件核实);
                        (四)《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五)属危房改建的,应提供原住宅权属证明及危房鉴定部

                   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六)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墙等关

                   系的,应当取得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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