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8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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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符合镇(街)、村庄规划和镇(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
(五)将原住宅出卖、出租、赠与或者以其他形式流转宅基地的;
(六)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
(七)享受过集体建房、农民进镇建房、拆(搬)迁安置等住房
保障政策的;
(八)离婚户对宅基地及住房权益未处置完毕的,或离婚户一方
曾自愿放弃法定应得婚姻房产权利,而以无房为由申请的;
(九 )提 出宅 基 地 建房 申 请的 户 内人 员 均 不具 有 本村 集 体
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十)农村村民申请异地新建住宅,不同意或未将旧宅基地
退回村集体的。
第五章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程序
第十六条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村民,以户为单位
向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书面申请。
村民在提出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前,应先到村(居)委会通过金安易农
村集体“三资”监管系统查询、打印《福清市农村宅基地和房屋调查
信息表(样表)》(详见附件1),并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村级组
织)签署意见并盖章。
申请材料包括:
(一)《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审批表》;
(二)《福清市农村宅基地和房屋调查信息表(样表)》;
(三)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簿、股权证复印件(原件核实);
(四)《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五)属危房改建的,应提供原住宅权属证明及危房鉴定部
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
(六)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墙等关
系的,应当取得各所有权人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协议或者在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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