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3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P. 193

更多检索方式和政策解读等请下载『看福清』                      App 搜索


                         第三十四条 历史建筑的利用应与其历史价值、内部结构相适应,
                   不得擅自改变历史建筑的主体结构和外观,不得在历史建筑内堆放易

                   燃易爆和腐蚀性物品,不得随意增加荷载、从事损坏建筑主体承重结

                   构或者其他危害历史建筑及其附属物安全的活动。

                         镇(街)负责督促保护责任人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历史建筑,对

                   历史建筑的保护利用、建筑防火、房屋质量加强监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

                   局、文体旅局、应急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等部门依据职责分

                   工,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 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历史建筑保护的监督
                   管理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住建局负责解释,
                   有效期两年。《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福清市历史建筑保护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融政办〔2021〕62 号)同时废止。










                                   福清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 试 行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保障成员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农业农村部自然资源部关于
                   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 福建省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和村民住宅建设管理的若

                   干意见(试行)》(闽政〔2021〕2号)、《福建省农业农村 厅福建省自然资




                                                    第 193 页 共 223 页
   188   189   190   191   192   193   194   195   196   197   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