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9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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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布,由市住建局根据各方意见,对历史建筑建议名录修
改完善后,形成历史建筑保护名录,报市政府研究公布,并向福州市
名城委、省住建厅和省文物局备案。
第十五条 经公布的历史建筑由镇(街)统一设置保护标志。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遮挡、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第十六条 依法认定、公布的历史建筑不得擅自调整或撤销。
历史建筑被依法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或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
自公布之日起不再列入历史建筑保护名录,按照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规定予以保护与管理。
第十七条 由市住建局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含不动产登记中
心)、文体旅局等部门根据历史建筑保护名录建立历史建筑档案数据
库。
历史建筑档案数据库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历史建筑普查的相关资料;
(二)历史建筑的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历史沿革、技术资料等;
(三)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规划、测绘信息等城乡规划材料;
(五)修缮、迁移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六)与历史建筑相关的非物质文化资料;
(七)其他相关材料。
历史建筑档案数据库中有关历史建筑艺术特征、历史特征、历史
沿革、影像等资料,可以供公众查阅。
第十八条 市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含不动产登记中心)
应当将历史建筑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等资料同步更新至历史建筑档
案数据库,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含不动产登记中心)应在已公布的
历史建筑的产权登记权证中附注历史建筑有关信息。
第三章 历史建筑保护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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