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6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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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落和文物建筑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以及古树名木保护利用九条
措施的通知》(融政办〔2021〕30 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清市行政区域内经市人民政府公布且列
入名录管理的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管理、利用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历史建筑,是指经市人民政府确定公布的具
有一定保护价值,能够反映福清市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未依法公布
为文物保护单位,也未登记为不可移动文物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四条 历史建筑的保护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分类管理、有
效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护历史建筑的真实性、完整性,保护原
著居民生活的延续性。
第五条 市住建局作为历史建筑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
导全市历史建筑的认定、保护、管理、利用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含不动产登记中心)、文体旅局、财政局、
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安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
施本办法。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将历史建筑保护图则内容纳入控制性
详细规划,将历史建筑成果纳入“多规合一”平台。
市文体旅局负责历史建筑的活化利用监督指导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对历史建筑保护工作给予经费保障等。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对历史建筑消防应急管理、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和培训工作等。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利用历史建筑场所开展市场经营行为
进行监督管理。
市公安局负责加强历史建筑周边治安巡查及历史建筑被盗案件
的侦破等,打击传统构件偷盗、违法违规贩卖等行为。
各镇(街)负责本辖区内历史建筑的保护、管理、利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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