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5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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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管理,不定期组织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及其各级有实质控制权
的权属企业的资产出租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企业应当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建立健全资产出租管理
的规章制度,加强资产出租档案和收入的管理,明确专人负责管理,
建立本单位国有资产出租管理台账;遇到欠费、转租、损坏房屋结构
以及用于违法经济活动等情况,应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依法维护国有
资产的安全和完整。租金收入纳入企业统一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严禁
设立“账外账”、以福利等形式冲抵租金、私设“小金库”等情形。
第十七条 企业不得通过化整为零、连续短期出租等方式规避本
办法规定的审批、进场交易等程序。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玩忽职守、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
占国有资产,利用职权谋取私利,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损失的,视情
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暂定一年。
福清市历史建筑保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历史建筑的保护与利用,根据《福州市历史文化
名城保护条例》《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历史建筑
保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榕政办〔2019〕88 号)、《福
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清市开展新一轮古厝、古迹、古树名木普查
登记和保护利用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融政综〔2021〕 82 号)、
《福清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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