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8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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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术规程>的通知》(榕名城委综〔2021〕14 号)实施,任何单位和
                   个人应积极配合历史建筑的普查、认定工作。


                         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向镇(街)
                   提出确定为历史建筑的建议。


                         第十二条 列入历史建筑普查成果的建筑物、构筑物实行先予保
                   护制度,根据保护价值和保存现状进行分级保护,由镇(街)制定先

                   予保护措施,统一设置先予保护标志。

                         旧城更新改造、组织项目建设和开展征地拆迁中发现具有保护价

                   值的,但尚未列入历史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施工单位应当暂停施

                   工,报市住建局会同文体旅局确认,可以参照本办法有关历史建筑规

                   定先予保护,并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历史建筑。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未确定为历史建筑的,经市政府确认后解

                   除先予保护。

                         第十三条 做出征收决定的人民政府核准房屋征收之前,镇(街)

                   组织对改造或建设区域内 50 年以上的建筑进行再普查再甄别工作。

                   对存在文化遗产的地块,镇(街)应编制历史文化资源评估意见或报

                   告。经市住建局牵头评审论证通过后的历史文化资源评估意见或报告,

                   可作为房屋征收(包括协议征收)决定的要件之一。未开展普查等工

                   作的,不得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十四条 历史建筑保护实行名录保护制度。

                         历史建筑名录的确定须经过普查、评审、公布三个程序。

                         (一)普查,各镇(街)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或自行委托专业人员,

                   对全域范围内建成 50 年以上、或虽不满 50 年但有特定价值意义的历

                   史建筑进行摸排;

                         (二)评审,市住建局组织对于普查的历史建筑召开专家论证会,

                   针对推荐的重要历史建筑建议名录、推荐一般历史建筑建议名录结论

                   进行论证,其中省级专家委员会专家不少于专家总数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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