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4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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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年租金底价在 50 万元(含)—100 万元(不含)的资产
                   出租方案,属国投集团的报市财政局审批,属二级企业及其所属企业

                   的报国投集团审批;

                         (三)年租金底价在 100 万元(含)以上的资产出租方案,逐

                   级报市财政局审批。

                         (四)以协议方式租赁的资产出租方案,逐级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 企业资产出租应通过本企业微信公众号、企业信息公

                   开栏、拟出租资产现场等平台对外公开披露租赁信息,并尽可能在当
                   地网站和报纸等媒体发布信息,广泛征集承租方。

                         第十二条 国有资产出租可通过企业自行组织、公开招投标、拍

                   卖、网络竞价、协议转让以及其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对

                   外公开招租。交易价原则上不低于出租底价,当交易价格低于出租底

                   价的 90%时,应暂停交易并重新履行原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出租结果应通过本企业微信公众号、企业信息公开栏、

                   拟出租资产现场等平台对外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资产名称、承租方简

                   况、出租价格、监督电话等,公示时间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后方可签订

                   合同。
                         第十四条 出租合同主要内容包括:标的情况、出租期限、租金、

                   双方权利与义务、解除及合同纠纷的处理办法和违约责任条款等。合

                   同中应特别载明承租方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将资产转租、不得与他

                   人调剂交换使用等条款;以及合同终止情况及免责条款,如市政建设

                   需要搬迁、土地被收储和企业改制等情形,出租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予

                   以免责。合同签订后,企业应在 10 日内报国投集团备案,并及时更新

                   资产相关数据。
                         第十五条 按规定应进入市行政服务中心产权交易的,必须进入

                   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招租。




                                          第三章 监督检查及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国投集团对各企业国有资产出租建立台账并实施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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