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2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P. 182
更多检索方式和政策解读等请下载『看福清』 App 搜索
(五)加强信息报送。各镇(街)每月 20 日前向住建局报送本
月本地区危房改造(含抗震、节能改造)工程进度月报表,并于每季
度最后一个月 15 日前报送重点对象住房安全保障台账和有关工作经
验成效。
福清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合理配置和
有效利用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
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投集团及其所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
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第三条 国投集团代表市财政局履行国有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其
所属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资产出租行为进
行监管。国投集团为一级企业,一级企业直接出资的企业为二级企业,
依次类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出租,是指企业将自身拥有的设备、
土地使用权、滩涂、广告位和房屋等资产租赁给承租方使用,并向承
租方收取租金的经营行为。但专业租赁公司的设备租赁以及企业住宅
用房分配给本企业职工居住的情形除外。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有资产,不得出租:
(一)依法被查封的;
(二)已纳入拆迁红线范围的;
(三)已纳入拆迁计划,并将在一年内实施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 182 页 共 223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