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83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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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六条 国有资产出租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实

                   行公开招租。属于政府批准特定用途或招商引资的租赁,按政府文件

                   规定执行,可不采取公开招租方式。

                         第七条 国有资产租赁期原则上每轮不超过 5 年(含 5 年),对

                   面积较大或一次性装修投入较多导致承租方短期内难以收回成本的

                   国有资产租赁,可由国有资产所在企业及其上级企业提出意见,经市

                   财政局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增加租赁期限。其中租赁期限大于 5 年低
                   于 10 年(含 10 年)的,由市政府专题会议研究决定;租赁期限超过

                   10 年(最长不超过 20 年)的,由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八条 企业应在租赁合同到期前 3 个月,做好下一轮招租准备

                   工作。若出现提前终止租赁合同的情况,应尽快重新进行公开招租。

                   企业应当制定资产出租方案,出租方案主要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坐

                   落地点、面积等)、出租方式、出租底价及确定依据、出租期限、租

                   金支付及递增方式、允许或限制经营的范围以及其他特别约定条款等

                   内容。

                         第九条 企业在制定资产招租底价时,应事先进行充分的市场调
                   查,根据市场询价及供求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等

                   以周边相同地段出租价格作为参考价;设备等以同类设备市场出租价

                   格作为参考价。底价一般采取市场比较或资产评估方式确定。依照国

                   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情形,应委

                   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并以不低于评估价格作为公开招租底

                   价。

                         第十条 企业资产出租方案按照本企业议事规则的规定进行内
                   部决策,形成书面决议或会议纪要,并按相应审批权限履行审批手续;

                   同时,按权限审批后的各企业出租方案应分别上报市财政局、国投集

                   团备案(非审批制)。资产出租方案相应审批权限如下:

                         (一)年租金底价在 50 万元(不含)以下的资产出租方案,国

                   投集团(或二级企业)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确定,三级企业及其所

                   属企业报二级企业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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