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4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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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源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
                   知》(闽农综〔2020〕45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

                   和建房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榕政综〔2021〕142号)等有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 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外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

                   建房的审批管理,不含已明确列入统一规划改造范围及重点建设区

                   域。

                          本 办法所称的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
                   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村民,是指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的人员。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应当遵循依法合规、规划管控、

                   户有所居、“一户一宅”、节约集约的原则。




                                               第二章 宅基地的配置




                         第四条宅基地和建房申请应当以户为单位提出。
                         本办法所称的户是指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共同居住生活、同为

                   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组成的具有血缘婚姻或收养关系的家庭

                   户。记户依据以各村(社区)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后认定的股

                   权户为准,同时考虑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增减变动情况等因素综

                   合确定。

                         第五条股权户的分、并户应遵循下列要求:

                         (一)夫妻双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登记为一户,已经分户的
                   认定为一户;

                         (二)夫妻离婚后未共同生活或离婚后一方已另行结婚的,可以

                   分户;

                         (三)同户中兄弟姐妹或者子女已达到18周岁的,可以分户;

                        (四)未成年人不得单独一户,但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

                   姐或其他监护人均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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