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7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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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实际拥有多处宅基地,但具备分户条件未分户,且分户后宅
基地面积不超过福清市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的。
第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一户多宅”:
(一)建新不拆旧的“一户多宅”:农户因地质灾害及扶贫搬迁、新农
村建设、移民安置、能源、交通、水利、土地整治等情况,易地新
建住宅后,原宅未按规定拆除的或签订原宅拆除协议但未履约的;
(二)未批先建的“一户多宅”:农户已有农村住宅,未经批准或采取欺
骗手段骗取批准进行农村住宅房屋建设的;
(三)因非法买卖宅基地等其他原因造成“一户多宅”的;
(四)其他情形造成违法“一户多宅”的。
第四章宅基地审批条件
第十四条村民建房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因无住宅或现有住宅宅基地面积明显低于法定标准,需要新
建或扩建住宅的;
(二 )同 户中 兄 弟 姐妹 或 者子 女 已达 到 法 定结 婚 年龄 要 求
分户的;
(三)因国家或者集体建设,实施镇(街)、村庄规划以及进行公
共设施与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拆迁异地新建的;
(四)因发生或防御自然灾害,需要安置的;
(五)原有住宅属D级危房需要拆除重建的;
(六)向中心村、集镇、小城镇或者农村住宅小区集聚的;
(七)村民自愿无偿退出全部旧宅基地的;
(八)福清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村民建房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现有宅基地面积虽明显低于法定标准,但现有人均住宅建筑
面积超过60平方米的;
(二)分户前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超过60平方米的;
(三)村民年龄未满18周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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