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1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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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
                   将相应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若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同意利用旧宅基地或存量建设用地建设的,自镇(街)人民政府(办事

                   处)受理宅基地和建房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农村宅基地

                   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在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后,再出具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审批时限相

                   应延长。
                         村民申请易地新建住房先建后拆,经镇(街)审核同意的,应通

                   知村民与镇(街)协调机制办公室、村级组织、村民小组签订协议并

                   作出承诺。新建住宅竣工后,须在6个月内将旧宅自行拆除或交具有

                   宅基地所有权的村级组织(或村民小组)处理,旧宅基地退还村级组

                   织(或村民小组)。

                         第二十二条丈量批放。经批准用地建房的村民,在开工前向 镇

                   (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镇(街)人民政

                   府(办事处)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组织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

                   农业农村、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和村级组织、村民小
                   组人员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

                   对村民建房现场钉桩、放线,并绘制宅基地平面位置图(批准后丈量

                   批放到场“二到场”)。

                         第二十三条施工巡查。施工期间,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在

                   施工关键节点(含基槽验线、地基浇筑、安拆模板、搭建脚手架、

                   楼层浇筑等)巡查到场,确保按照规划许可进行建设(施工关键节点巡

                   查到场“三到场”)。
                         第二十四条竣工验收。村民建房完工后,应当在1个月内向镇(街)

                   人民政府(办事处)申请竣工验收。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应当在收

                   到申请后的5个工作日内,组织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农业农村、

                   自然资源和规划、城乡建设等部门进行验收,实地检查村民是否按

                   照批准的土地面积、四至等要求使用宅基地,原宅基地退出情况、

                   建筑层数和层高、建筑面积和建筑风貌等是否符合要求,并出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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