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6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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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取得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其原村集
                   体 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取得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

                   起丧失。

                         (三)以书面形式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自愿放弃本村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自放弃声明签署之日起丧失本村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资格。

                         其他情形是否丧失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由各村经本村集

                   体 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经股权户代表授权的成员代表会议依
                   法界定。

                         第九条股权户分、并户或股权户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生

                   变动的,应按照《福清市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管理办法》有

                   关要求进行《股权证》换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股权户提交

                   的换证申请的相关材料后,应及时对股权户的申请进行审核、换证。




                                        第三章“一户一宅”与“一户多宅”




                         第十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限
                   额标准,房屋四至(含滴水)垂直下落投影、台阶均应控制在本户宅

                   基地范围内。

                         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不超过120m。

                         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旧

                   住宅进行翻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m的用地面积。

                         第十一条“一户多宅”是指农户拥有两处或以上宅基地,且宅基地

                   总面积超过福清市规定标准的情形。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认定为“一户多宅”:

                        (一)1999年1月1日以前,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已合法登记的;

                         (二)已合法取得一处农村房屋,又通过依法继承房屋取得宅基地

                   使用权的;

                         (三)已合法取得一处农村房屋,又通过司法裁判受法律保护的方

                   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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