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6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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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得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其原村集
体 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自取得其他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时
起丧失。
(三)以书面形式向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自愿放弃本村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资格的人员,自放弃声明签署之日起丧失本村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资格。
其他情形是否丧失农村集体组织成员资格,由各村经本村集
体 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经股权户代表授权的成员代表会议依
法界定。
第九条股权户分、并户或股权户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发生
变动的,应按照《福清市农村股份经济合作社股权证管理办法》有
关要求进行《股权证》换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股权户提交
的换证申请的相关材料后,应及时对股权户的申请进行审核、换证。
第三章“一户一宅”与“一户多宅”
第十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面积不得超过限
额标准,房屋四至(含滴水)垂直下落投影、台阶均应控制在本户宅
基地范围内。
村民建房每户宅基地面积限额为不超过120m。
利用空闲地、荒坡地和其他未利用地建设住宅,或者对原旧
住宅进行翻建的,每户可以增加不超过30m的用地面积。
第十一条“一户多宅”是指农户拥有两处或以上宅基地,且宅基地
总面积超过福清市规定标准的情形。
第十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认定为“一户多宅”:
(一)1999年1月1日以前,有二处以上宅基地并已合法登记的;
(二)已合法取得一处农村房屋,又通过依法继承房屋取得宅基地
使用权的;
(三)已合法取得一处农村房屋,又通过司法裁判受法律保护的方
式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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