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5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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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因智力、精神障碍或年老、疾病等因素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
                   辨认自己行为的已成年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单独一

                   户,但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或监护人均非本村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的除外;

                         (六)无家庭关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合并为一户。

                         股权户应保持稳定,除以上情形外,不得以分户名义多次、

                   多处申请宅基地建房。

                         第六条宅基地配置的家庭人口数,以农户提出申请的人员为基
                   础,并结合在审核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时户内人员是否具有成员资格

                   丧失情形,综合判定户内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符合宅

                   基地审批条件的人数进行计算。

                          第 七条各村以此前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认定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基础,结合本村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身份界定方案,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经股权户代

                   表授权的成员代表会议同意,可以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

                   生、婚嫁、回迁等新增人员进行界定:

                         (一)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生育
                   的子女符合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方案的;

                         (二)与本村男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结婚的女性配偶,以及与

                   本村女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结婚的男性配偶,符合本村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方案的;

                         (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户口登记在

                   本村的;

                         (四)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再婚的,随再婚配偶迁入的子女与
                   继父或继母形成扶养关系,且户口已登记在本村的;

                         (五)原祖籍在本村的外出务工、经商、出国人员回村定居,

                   且户口迁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一)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的人员,其村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资格自死亡时起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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