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95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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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智力、精神障碍或年老、疾病等因素不能辨认或不能完全
辨认自己行为的已成年的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单独一
户,但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或监护人均非本村集体经济
组织成员的除外;
(六)无家庭关系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合并为一户。
股权户应保持稳定,除以上情形外,不得以分户名义多次、
多处申请宅基地建房。
第六条宅基地配置的家庭人口数,以农户提出申请的人员为基
础,并结合在审核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时户内人员是否具有成员资格
丧失情形,综合判定户内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且符合宅
基地审批条件的人数进行计算。
第 七条各村以此前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时认定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基础,结合本村制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成员身份界定方案,经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经股权户代
表授权的成员代表会议同意,可以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
生、婚嫁、回迁等新增人员进行界定:
(一)父母双方或一方具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生育
的子女符合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方案的;
(二)与本村男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结婚的女性配偶,以及与
本村女性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结婚的男性配偶,符合本村集体
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界定方案的;
(三)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经合法程序收养的子女,户口登记在
本村的;
(四)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再婚的,随再婚配偶迁入的子女与
继父或继母形成扶养关系,且户口已登记在本村的;
(五)原祖籍在本村的外出务工、经商、出国人员回村定居,
且户口迁回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第八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
(一)死亡(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的人员,其村集体经济组
织成员资格自死亡时起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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