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02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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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验收意见表》(村民住宅竣工验收到场“
四到场”)。
村民申请易地新建住房的,除依法不需拆除原宅基地上建筑物
的情形外,在新建住宅竣工后应当履行承诺,在6个月内将旧宅自行
拆除或交具有宅基地所有权的村级组织(或村民小组)处理。原宅基
地由具有所有权的村级组织(或村民小组)收回后统一安排使用。未
按照协议约定拆除旧宅、退还宅基地的,镇(街)协调机制办公室应
督促村民自行拆除,经催告仍不履行的,由镇(街)人民政府(办事
处)、村级组织(或村民小组)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依法申请强
制执行。拆除旧宅、退还旧宅基地前,不予办理新建住宅的不动
产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登记发证。通过验收的,村民应当凭《乡村建设规
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
可)验收意见表》和其他相关材料向福清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
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符合登记条件的,由福清市不动产登记和
交易中心办理登记,核发不动产权证书。
未验收通过的,由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下达整改通知书,
限期整改。
第二十六条自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批准之日起,超过2年未
竣工的,村民应重新申请,重新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各镇(街)及相关
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按照部
门职能,推进管理重心下沉,共同做好宅基地审批管理工作。
第 二十七条在原宅基地上扩建或利用原未经审批的宅基
地改建村民住宅的,应当按上述新申请宅基地程序依法办理用地审
批手续。
第六章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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