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4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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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扶持远洋企业加快装备提升
                         对“十三五”期间经农业农村部批准更新改造或新建远洋渔船及辅

                   助船的我市远洋渔业企业,按国家(省级)远洋渔船更新改造(新建)

                   补助金额的 30%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累计更新改造(新建)远洋

                   渔船 12 艘及以下的企业,每家最高奖励不超过 500 万元;12 艘以上

                   且不超过 30 艘的企业,每家最高奖励不超过 1000 万元;30 艘以

                   上的企业,每家最高奖励不超过 2000 万元。

                         四、鼓励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
                         对“十四五”期间我市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在福清港口上

                   岸并纳入统计的,给予每吨 300 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 1500

                   万元。

                         五、鼓励远洋渔业产业融合发展

                         对我市远洋渔业企业在我市参与投资新建远洋自捕水产品加工

                   项目或超低温水产品冷库的,按福州市级奖励金额的 50%给予配套

                   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 250 万元。

                         六、鼓励发展远洋水产品加工

                         对我市水产品加工企业新建远洋自捕水产品加工生产线,优先申
                   报省级渔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

                   资额的三分之一,且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七、鼓励发展境外养殖基地

                         对总部设在福清并将养殖水产品运回国内的新建境外水产养殖

                   基地,按福州市级奖励金额的 50%给予配套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

                   过 250 万元。

                         八、强化要素保障支持远洋企业发展
                         支持远洋企业在元洪国际食品园内发展水产品加工,保障远洋企

                   业加工厂房用地。

                         九、保障远洋渔业企业用工

                         健全人力资源市场服务、技能人才培养、用工环境提升,开展远

                   洋渔业人才招聘会,组织新型职业培训。

                         十、保障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仓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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