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4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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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扶持远洋企业加快装备提升
对“十三五”期间经农业农村部批准更新改造或新建远洋渔船及辅
助船的我市远洋渔业企业,按国家(省级)远洋渔船更新改造(新建)
补助金额的 30%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累计更新改造(新建)远洋
渔船 12 艘及以下的企业,每家最高奖励不超过 500 万元;12 艘以上
且不超过 30 艘的企业,每家最高奖励不超过 1000 万元;30 艘以
上的企业,每家最高奖励不超过 2000 万元。
四、鼓励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
对“十四五”期间我市远洋渔业企业运回自捕水产品在福清港口上
岸并纳入统计的,给予每吨 300 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 1500
万元。
五、鼓励远洋渔业产业融合发展
对我市远洋渔业企业在我市参与投资新建远洋自捕水产品加工
项目或超低温水产品冷库的,按福州市级奖励金额的 50%给予配套
奖励,每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过 250 万元。
六、鼓励发展远洋水产品加工
对我市水产品加工企业新建远洋自捕水产品加工生产线,优先申
报省级渔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新增固定资产投
资额的三分之一,且单个项目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七、鼓励发展境外养殖基地
对总部设在福清并将养殖水产品运回国内的新建境外水产养殖
基地,按福州市级奖励金额的 50%给予配套奖励,每个项目最高不超
过 250 万元。
八、强化要素保障支持远洋企业发展
支持远洋企业在元洪国际食品园内发展水产品加工,保障远洋企
业加工厂房用地。
九、保障远洋渔业企业用工
健全人力资源市场服务、技能人才培养、用工环境提升,开展远
洋渔业人才招聘会,组织新型职业培训。
十、保障远洋渔业企业自捕水产品仓储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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