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3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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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万元。对新增的福州市级数字农业示范基地,我市给予奖励 10 万
元;对新增的福州市级以上农业物联网示范点,我市给予奖励 5 万元,
鼓励企业申报福州市级以上数字农业示范基地。
六、支持农业种业创新发展
在贯彻福州市政策的基础上,大力支持国家级生猪核心育种场建
设全基因组检测试验室和分子育种实验室,购置种猪生产性能测定设
备,投资额达到 50 万元(不含)、100 万元(不含)以上的,我市
分别给予 25 万元、50 万元一次性定额补助奖励。
七、实施农业政策性保险
完善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设立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准备金,
福清本级财政安排 1000 万元。对参加蔬菜种植、设施畜禽、设施食
用菌、特色水果(含枇杷低温气象指数保险)、茶叶种植保险的农业
经营主体,福州市级财政给予 20%保费补贴,我市给予 30%以上的
配套补贴。
八、其他事项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2021
年 1 月 1 日至印发之日参照本政策执行,由市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工
作。在此期间如遇法律法规或上级相关政策调整变化,本措施也作相
应调整。
关于加快远洋渔业高质量发展的十条措施
一、对注册落地福清市的远洋渔业企业给予奖励
对在福清注册且住所设在福清,经农业农村部认定具有远洋渔业
企业资格的远洋渔业企业,拥有远洋渔船 12 艘及以上且总吨位不少
于 8000 吨的,按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
二、鼓励开展远洋渔业探捕和开辟新渔场
对我市经农业农村部批准,开展远洋渔业资源调查与探捕项目、
新增过洋性和大洋性项目(不含转场项目)的远洋渔业企业,每个项
目按照福州市级奖励金额的 50%给予配套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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