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2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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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绿色食品和无公害农产品认证的产品,我市分别奖励 3 万元、2
万元、1 万元;获得绿色食品、无公害农产品认证标志使用权后,在
认证有效期满后有进行复查换证和续展的企业,我市再分别给予每家
企业奖励 1 万元、2 万元。对我市联合福州市农业农村部门举办地方
特色农产品节庆主题活动的,每场奖励 30 万元;对我市主办由镇(街)
承办的特色农产品节庆活动,每场给予承办单位奖励 20 万元,涉及多
个承办单位,按照比例予以奖励,每场奖励不超过 20 万元;对我市
参加部级以上统一组织的农业展会的农业经营主体给予 5000 元奖
励;鼓励我市农业经营主体参加省级、福州市级组织的农业展会、主
题活动,在福州市级奖励的基础上,我市再适当给予一次性补助资金
奖励;鼓励我市农业企业在福州主办经商务部批准的国家级农业展会,
符合条件的,在福州市级奖励的基础上,我市再适当给予一次性资金
补助奖励。
三、支持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
对获批创建省级水乡渔村、福州市级休闲渔业示范基地的农业经
营主体,我市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的奖励。对新增的国家级、
省级、福州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在福州市奖励的基础上,
我市再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列
入国家级、省级、福州市级休闲农业示范点的农业经营主体,在福州
市奖励的基础上,我市再分别给予 25 万元、10 万元和 5 万元的一次
性奖励。对获批国家级、省级美丽休闲乡村的村,我市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批国家级、省级“一村一品”的乡村,
我市分别给予 2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发展农产品加工
对农产品加工经营主体新增生产线,投资达 100 万元(不含)、
200 万元(不含)以上的,在福州市级奖励的基础上,我市按照福州
市级奖补资金的 50%再给予 15 万元、25 万元一次性定额补助奖励。
五、支持农业新技术应用
对列入国家级、省级数字(智慧) 农业项目,经竣工验收合格后,
在福州市级配套奖励的基础上,我市再分别给予配套奖励 1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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