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7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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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园区、镇(街)提出项目搬迁落地方案,在全市统筹做好台资企业
项目用地保障服务工作。[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改局、
商务局、土地发展中心,各园区,镇(街)。各行业主管部门]
3.支持台资企业转型升级,优先支持台资企业申请技改发展专项
贷,重点安排台企制造业转型升级,由财政给予 2%的技改项目融资
贴息,贴息期限一年。(责任单位:市工信局、金融办、财政局)
4.对在福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台商独资或台资绝对控股
(出资或投资占比 50%以上)的中小微工业、软件企业,在获得福州市
级工业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奖励或补助的基础上,再给予 10%奖励
或补助,支持其进一步扩大规模。(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5.积极帮助符合条件的在融台资工业企业申报福建省“专精特新”
中小企业认定,对新认定的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在省级财政给予奖
励基础上,再给予 5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
6.支持台资外贸企业参与拓展大陆市场,对在福清注册及生产的
台资企业拥有的自有品牌,其生产的产品符合《福州市名优产品目录》
标准的,可申报认定为福州名优产品,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
位:市工信局)
7.支持在融台资企业拓展大陆内需市场,对利用电商平台开展网
络销售的台资企业,其网络交易规模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分别给予
各档一次性最高 25 万元、50 万元、75 万元奖励:(1)对网络年销售额
达到 2500 万元、2.5 亿元、5 亿元以上的企业自营网站、网店; (2)
对农产品销售额达到 750 万元、7500 万元、1.5 亿元以上的企业自
营网站、网店。以上各类奖励不重复享受,企业获得示范奖励资金总
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度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8.着力打造融台跨境物流黄金通道。支持拓展经台湾跨境电商进
出口海运专线,对开设至台湾地区海运跨境电商货运专线企业,平均
每周 1 班次以上、每航次至少装载 1 个跨境或快件专柜的,给予包船
费用不超过 60%的补助,最高 500 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9.鼓励台资企业通过保税备货模式在融开展跨境电商零售进口
业务。年交易额超过 500 万元(含),按交易额 1.5%给予奖励,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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