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6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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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限(A 类和 B 类),优化 C 类外国人工作许可审批程序。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外事办、市科技局、市人社局
本措施涉及奖励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城区(长乐区除外)
企业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 50%,县(市)、长乐区、高新区企
业由属地财政自行承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情
况制定具体工作举措并组织实施,全力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确
保实际利用外资稳定增长。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
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加强新闻宣传报道,营造内外资企业一
视同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本措施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福州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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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综〔2017〕799
号)同时废止。解释权归福州市商务局。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有相关问
题请及时反馈,由市商务局联合财政局开展政策评估并适时调整。
关于进一步支持台资企业发展和推进台湾青年就业创业措
施
为全方位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超越,进一步支持台资企业发展和
推进台湾青年就业创业,争当建设“台胞台企登陆第一家园”排头兵,
特制定本措施。
一、促进台资企业高质量发展
1.鼓励台资企业提升改造。鼓励工业园区内台资企业发挥“以台引
台”作用,进行二次招商,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结构和消防安全
要求、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具备产业准入条件的台资项目实行“一
企一议”的方式,可在原有工业用地上通过新建、扩建、拆建或三种
方式组合的路径进行厂房升级改造,增加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信局)
2.对因城市发展退城入园及转型升级扩大规模的台资企业,由自
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商务、发改、土地发展中心及各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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