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6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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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限(A 类和 B 类),优化 C 类外国人工作许可审批程序。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外事办、市科技局、市人社局

                         本措施涉及奖励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分别承担,城区(长乐区除外)

                   企业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 50%,县(市)、长乐区、高新区企

                   业由属地财政自行承担。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要高度重视,结合实际情

                   况制定具体工作举措并组织实施,全力扩增量、稳存量、提质量,确

                   保实际利用外资稳定增长。各有关单位要加强政策指导和业务培训,
                   及时总结推广好经验好做法,加强新闻宣传报道,营造内外资企业一

                   视同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本措施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福州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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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政府印发关于鼓励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榕政综〔2017〕799
                   号)同时废止。解释权归福州市商务局。政策执行过程中如有相关问

                   题请及时反馈,由市商务局联合财政局开展政策评估并适时调整。






                     关于进一步支持台资企业发展和推进台湾青年就业创业措

                                                           施

                         为全方位推动我市高质量发展超越,进一步支持台资企业发展和

                   推进台湾青年就业创业,争当建设“台胞台企登陆第一家园”排头兵,

                   特制定本措施。

                         一、促进台资企业高质量发展

                         1.鼓励台资企业提升改造。鼓励工业园区内台资企业发挥“以台引

                   台”作用,进行二次招商,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结构和消防安全
                   要求、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对具备产业准入条件的台资项目实行“一

                   企一议”的方式,可在原有工业用地上通过新建、扩建、拆建或三种

                   方式组合的路径进行厂房升级改造,增加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信局)

                         2.对因城市发展退城入园及转型升级扩大规模的台资企业,由自

                   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会同商务、发改、土地发展中心及各行业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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