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0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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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 30%),按本市以外参会人数,每人奖励 100 元。
招揽会议奖励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四、备案及申请补助所需材料
(一)备案
在展会日提前 30 日以上填写《福清市工业产业展会备案表》(详
见附件 1)向主管局报备,由市工信局评估认定。举办方系规上工业
企业的,须经所在园区、镇(街)批准。此外,举办单位还应及时按
照相关规定向公安、消防等相关行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办理举办展
会活动相关审批手续。
(二)申报
展会结束后 30 日内正式申报。向市工信局提交《福清市工业产
业展会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 2)和所需材料。未报备和逾期申报
的,视同自动放弃,不予补助。跨年度的展会,以展会结束的年度计
算补助年度。
五、其它事项
(一)国际性展会:是指参加展会的境外法人、组织、个人或者
受其委托并以其名义参加展会的境内法人、组织、个人的数量达到总
数的 20%以上。国家级展会:是指以国家部委或国家级协会名义举
办的,省外参加展会的企业和人员数量达到参展企业和人员总数的
20%以上。区域性展会:是指本市以外参加展会的企业和人员数量达
到参展企业和人员总数的 30%以上。
(二)一个展会若有多个主题,只对符合条件的主题进行奖励,
按照该主题集中展示的展位数量、参会人数进行核算;同一个展会项
目,既举办展览又召开展中论坛等会议的,可同时申请展览和会议的
补助;已享受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其它扶持政策的展会项目,不
得同时享受本扶持政策补助。
(三)本措施中提到的展览场租费用是指展览租赁展览馆场地的
费用,不包括电费、空调费、搭建费、地毯费、运输费、会议室租赁
费、特装管理费、仓储费、停车费等其它费用。
(四)因举办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主办、承办、执行单位)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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