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60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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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占 30%),按本市以外参会人数,每人奖励 100 元。
                         招揽会议奖励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四、备案及申请补助所需材料

                         (一)备案

                         在展会日提前 30 日以上填写《福清市工业产业展会备案表》(详

                   见附件 1)向主管局报备,由市工信局评估认定。举办方系规上工业

                   企业的,须经所在园区、镇(街)批准。此外,举办单位还应及时按

                   照相关规定向公安、消防等相关行政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办理举办展
                   会活动相关审批手续。

                         (二)申报

                         展会结束后 30 日内正式申报。向市工信局提交《福清市工业产

                   业展会补助申请表》(详见附件 2)和所需材料。未报备和逾期申报

                   的,视同自动放弃,不予补助。跨年度的展会,以展会结束的年度计

                   算补助年度。

                         五、其它事项

                         (一)国际性展会:是指参加展会的境外法人、组织、个人或者

                   受其委托并以其名义参加展会的境内法人、组织、个人的数量达到总
                   数的 20%以上。国家级展会:是指以国家部委或国家级协会名义举

                   办的,省外参加展会的企业和人员数量达到参展企业和人员总数的

                   20%以上。区域性展会:是指本市以外参加展会的企业和人员数量达

                   到参展企业和人员总数的 30%以上。

                         (二)一个展会若有多个主题,只对符合条件的主题进行奖励,

                   按照该主题集中展示的展位数量、参会人数进行核算;同一个展会项

                   目,既举办展览又召开展中论坛等会议的,可同时申请展览和会议的
                   补助;已享受福建省、福州市、福清市其它扶持政策的展会项目,不

                   得同时享受本扶持政策补助。

                         (三)本措施中提到的展览场租费用是指展览租赁展览馆场地的

                   费用,不包括电费、空调费、搭建费、地毯费、运输费、会议室租赁

                   费、特装管理费、仓储费、停车费等其它费用。

                         (四)因举办单位(包括但不限于主办、承办、执行单位)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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