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5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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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性开办奖励:营运资金在 5000 万元(含)至 1 亿元的,奖励 50
万元;营运资金在 1 亿元(含)至 2 亿元的,奖励 150 万元;营运资
金在 2 亿元(含)以上的,奖励 200 万。
三、增资奖励
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法人金融机构,已获得落户奖励的,其
增资后累计实收资本达到高一级实收资本规模的,补足奖励差额部分;
现有的金融机构总部、法人金融机构不满足获得注册落户奖励条件,
其增资后累计实收资本达到高一级实收资本规模的,增资奖励金额为
增资后实缴资本奖励金额扣减增资前对应实缴资本奖励金额。多次增
资规模不可合并计算,单次增资奖励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四、经营贡献奖励
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法人金融机构,年地方贡献 100 万元(含)
以上的,自获利年度起五年内,按其地方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分档奖
励:年地方贡献 800 万元以下的,按其地方贡献的 50%奖励;年地
方贡献 800 万元(含)至 4000 万元的,按其地方贡献的 70%奖励;
年地方贡献 4000 万元(含)至 8000 万元的,按其地方贡献的 80%
奖励;年地方贡献 8000 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地方贡献的 90%奖
励。
现有的金融机构总部、法人金融机构,年地方贡献 100 万元(含)
以上的,按其地方贡献的 10%予以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对已享受我市总部企业政策的,不予享受本条政策奖励。
五、购房、租房补助
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法人金融机构,可择一享受下列购房或
租房补助,但不得重复享受:
1.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购房合同价格的 5%给予补助,最高
不超过 100 万元;
2.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租房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20 元补
助,连续补助 3 年,累计不超过 50 万元。
六、台资奖励
对于新引进的台湾金融机构在融设立总部、分支机构的企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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