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2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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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鼓励上市公司再融资
                         上市公司通过增发、配股以及发行可转债等股权方式实现再融资,

                         上市公司再融资申请材料被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深交所、北交

                   所正式受理后,奖励 50 万元;正式获批后,融资规模 1 亿元以下,

                   且将实际融资资金 60%(含)以上投向本市的,奖励 50 万元;融

                   资规模 1 亿元(含)至 5 亿元,且将实际融资资金 50%(含)以

                   上投向本市的,奖励 50 万元;融资规模 5 亿元(含)以上,且将

                   实际融资资金 50%(含)以上投向本市的,奖励 100 万元。
                         六、鼓励企业在场外交易市场挂牌交易

                         鼓励企业挂牌交易。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在“新三板”基础层成功挂

                   牌,奖励 60 万元;进入创新层奖励补足至 80 万元;企业在基础层或

                   创新层有交易的,再奖励 30 万元(只享受一次)。企业按规定将“新

                   三板”挂牌公司的注册地迁回本市且企业所得税在本市缴交的,可享

                   受本项奖励政策。

                         鼓励企业挂牌后持续督导。对于在“新三板”挂牌,并实现交易或

                   融资的企业实行挂牌后每年 5 万元的督导费用补助,持续三年,补助

                   款在企业挂牌满三年后一次性发放。
                         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奖励。企业在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交易层

                   挂牌的,奖励 50 万元。

                         七、挂牌贡献奖励

                         企业在“新三板”、海峡股权交易中心交易层挂牌当年,按当年度

                   比上年度对地方贡献新增部分的 5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八、上市公司引进奖励
                         对市域外境内上市公司注册地及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市,以及我市

                   企业在境内通过资产重组形式实现上市且将注册地及纳税登记地迁

                   入我市,经市金融(企业上市)工作领导小组评定后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0 万元。

                         九、鼓励辖内企业联合辖外企业共同上市

                         辖内企业联合辖外企业上市时所占发行人股权比例高 50%或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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