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47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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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落户奖励最高不超 500 万元。
二、经营贡献奖励
股权投资类企业,自获利年度起,企业年地方贡献 40 万元(含)
至 1200 万元的,按其地方贡献的 80%给予奖励;年地方贡献 1200 万
元(含)至 2000 万元的,按其地方贡献的 85%给予奖励;年地方贡
献 2000 万元(含)以上的,按其地方贡献的 90%给予奖励。
自获利年度起,股东或合伙人为自然人的,企业年地方贡献 40
万元(含)至 1200 万元的,按其个人地方贡献(除工资薪金外)的 80%
给予奖励;企业年地方贡献 1200 万元(含)至 2000 万元的,按其个
人地方贡献(除工资薪金外)的 85%给予奖励;企业年地方贡献 2000
万元(含)以上的,按其个人地方贡献(除工资薪金外)的 90%给予奖
励。对参与收购我市企业自然人股份产生的收益部分应单独核算,由
市财政局、税务局审核通过后,再给予相应奖励。
三、投资及出资奖励
1.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直接投资本市
且实际投资规模在 1000 万元(含)至 2000 万元,可按其实际到资的
0.4% 给予奖励。
2.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企业、股权投资管理企业,直接投资本市
且实际投资规模在 2000 万(含)以上的,可按其实际到资的 0.5%给
予奖励,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四、金融人才奖励
符合注册落户奖励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管理企业,对
年薪酬收入在 30 万元以上的金融高级管理人员和业务骨干,按其上
一年度地方贡献的一定比例给予分档奖励:上一年度薪酬收入 30 万
元至 42 万元(含)的,按其地方贡献的 70%给予奖励;42 万元至 66
万元(含)的,按其地方贡献的 80%给予奖励;66 万元以上的,按
其地方贡献的 90%给予奖励。
五、购房、租房补助
新引进且符合注册落户奖励条件的股权投资基金、股权投资管理
企业,可择一享受下列补助,但不得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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