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1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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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和进入场外市场挂牌融资工作的若
干意见(节选)
一、鼓励企业股份制改制
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任一
中介机构签订改制辅导等相关挂牌上市服务协议并完成股改的,给予
补助 50 万元。
二、鼓励企业在境内上市
拟在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申请上市的企业,经福建证监局辅
导备案的,奖励 100 万元;首发申请获中国证监会或上交所、深交所、
北交所正式受理的,奖励 200 万元。
企业依法在境内上市后,将募集资金实际 80%(含)以上投向本
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350 万元;将募集资金实际 60%(含)以上投
向本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50 万元。
“新三板”挂牌企业由创新层转板北交所成功的,参照以上两个条
款给予奖励,对已获得“新三板”相关挂牌奖励部分做相应扣除。
三、鼓励企业在境外上市
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正式在境外上市,并将实际募集资金 80%(含)
以上投向本市的,奖励 100 万元;将实际募集资金 60%(含)以上投
向本市的,奖励 50 万元。
将实际募集资金 50%(含)以上且折人民币 1 亿元以上投向本
市的,奖励 200 万元。
以上两项政策不重复享受。
四、上市贡献奖励
企业在境内上市。企业在福建证监局辅导备案当年起至企业上市
之年(最长不超过 3 年),按当年度比上年度对地方贡献新增部分
的 50%给予奖励,当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企业在境外上市。企业在境外上市成功后,上市当年对我市的地
方贡献较上一年度新增部分的 50%给予奖励,当年度奖励金额最高不
超过 500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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