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3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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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股股东,将企业上市主体的注册地迁回福清,将募集资金实际 80%
                   以上投向本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350 万元;将募集资金实际不低于

                   60%投向本市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50 万元。

                         辖内企业联合辖外企业上市时所占发行人股权比例高于 20%、低

                   于 50%,将企业上市主体的注册地迁回福清,满足募集资金额度投向

                   要求的,可按企业在上市公司中的股份占比予以对应上市板块募集资

                   金投向的同比例政策奖励。

                         辖内企业联合辖外企业上市时所占发行人股权比例高于 50%或
                   为控股股东,将企业上市主体的注册地迁回福清,且将 IP0 募集资金

                   不低于 60%的部分投资于我市,在所投资的企业上市前进行股份转让,

                   按现行上市评估价值核定,股份转让时因股权升值新增地方贡献,可

                   享受其新增地方贡献的 100%奖励。

                         辖内企业联合辖外企业上市时所占发行人股权比例高于 20%、低

                   于 50%,对我市财税有较大贡献的,经企业申请,市政府采取“一企

                   一议”方式评估核实后,股份转让时因股权升值新增地方贡献,按企

                   业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占比,给予其新增地方贡献的同比例奖励。

                         十、上市企业、“新三板”企业员工持股平台经营贡献奖励
                         辖区内上市(含海内外上市)或“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员工持股平

                   台(含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制企业等),并在我市纳

                   税,按地方贡献一定比例给予奖励:退出时地方贡献 40 万元(含)以上

                   的,按其地方贡献的 80%给予奖励;退出时地方贡献 1200 万元(含)

                   以上的,按其地方贡献的 90%给予奖励。

                         十一、股改增值奖励

                         对辖区内上市后备企业在上市前或“新三板”挂牌前盈余公积、资
                   本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企业或个人因股本增加而新增地方贡

                   献;或因土地、房产、设备评估增值或补入账等因资产增值而新增地

                   方贡献;或进行股权转让,按现行上市评估价值,企业因股权升值而

                   新增地方贡献,均给予其新增地方贡献的 100%奖励。

                         十二、辖内上市、“新三板”企业并购奖励

                         并购成为控股股东的,按照并购额度给予一次性奖励,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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