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54 - 福清政策汇编20240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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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并购额度在 3000 万到 5000 万(含)的,一次性奖励 150 万;并购额
                   度在 5000 万到 1 亿(含)的,一次性奖励 200 万;并购额度在 1 亿

                   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250 万;以上奖励每家企业每年总计不得超过

                   500 万。

                         并购域外企业成为控股股东的,除享受以上奖励外,对并购行为

                   中属于辖外税源回我市缴交的,对地方贡献在 100 万元以上的,给予

                   其地方贡献的 90%奖励。

                         十三、券商奖励
                         对成功推进我市重点后备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券商营业部,每

                   成功推进一家给予 10 万元奖励;

                         对成功推进我市重点后备企业到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上市的

                   券商营业部,每成功推进一家给予 50 万元奖励;

                         对成功将域外上市企业引入我市的券商营业部,每成功引入一家

                   给予 100 万元奖励。



                              福清市扶持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节选)


                         一、注册落户奖励
                         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法人金融机构,根据实际到资分档给予

                   一次性落户奖励:注册资本实缴 2 亿元(含)至 5 亿元的,奖励 300

                   万元;注册资本实缴 5 亿元(含)至 8 亿元的,奖励 500 万元;注册

                   资本实缴 8 亿元(含)至 10 亿元的,奖励 800 万元;注册资本实缴

                   10 亿元(含)至 30 亿元的,奖励 1000 万元;注册资本实缴 30 亿元

                   (含)以上的,奖励 2000 万元。

                         现有的金融机构总部、法人金融机构(银行除外),实收资本在
                   10 亿元(含)以上,且对地方贡献累计 1 亿元(含)以上的,可参

                   照享受新引进的金融总部、法人金融机构注册落户奖励、购房及租房

                   补助政策。对已享受金融总部政策注册落户奖励和增资奖励的部分进

                   行相应扣除。

                         二、营运资金奖励

                         新引进的金融机构地区总部,按实际到位的营运资金分档给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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